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正职领导,主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按照惯例,除京、津、沪、渝、粤、藏、疆7个省级行政区外,其他省级行政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兼任。
各省主任
注:最后更新时间截止2025年5月
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一条。省级党委书记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人事安排,有助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
任职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