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现任市长为罗云峰。
建置沿革
合肥古为淮夷地,商代称虎方,西周称夷虎。春秋战国时期,先属楚,后属吴、属越,再后又属楚,终为秦兼并。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废分封,立郡县,属九江郡。西汉高祖元年(前206年),项羽在九江郡地置九江王国。高祖四年,改九江王国为淮南王国。刘恒六年(前174年),改淮南王国为淮南郡;十二年,复将淮南郡改为淮南王国。刘彻元狩元年(前122年),改淮南王国为九江郡,辖合肥市等县,合肥县名始见于此。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置十三州,合肥县属扬州九江郡。
东汉刘秀建武元年(25年),改合肥县为合肥侯国。刘协建安五年(200年),废合肥侯国,复改为合肥县,扬州市治合肥。三国时,合肥县属魏国淮南郡,为扬州治。西司马炎太康元年(280年),改九江郡为淮南郡,合肥县属淮南郡。东晋时,南北分裂,合肥为双方争夺的重镇,县废。刘宋置南豫州,于旧合肥县地置颍州区。阜阳市属南豫州南汝阴郡,为郡治。萧衍天监五年(506年)改属顺昌府。梁武帝普通七年(526年),以寿阳县置河南省,汝阴为南豫州治。梁武帝太清元年(547年),置合州,汝阴属合州汝阴郡,为州、郡治。宇文赟大成元年(579年),合州为北周占领。
杨坚开皇元年(581年),改汝阴县为合肥县,改合州为庐州,合肥属庐州,为州治。大业初,改庐州为庐江郡,合肥属庐江郡,为郡治。李渊武德三年(620年),改庐江郡为庐州,合肥属庐州。李世民贞观元年(627年),置十道,合肥属淮南道庐州。李隆基天宝(742年),改庐州为庐江郡,合肥县属庐江郡。李亨乾元元年(758年),又改庐江郡为庐州,合肥县属庐州。李儇中和到李晔天复年间(883~902年),杨行密先后为扬州市刺史和吴王,辖合肥。
后梁到后唐(907~936年),合肥市县属杨吴合肥县,昭庆军节度。后晋到后汉(936~950年),合肥县属南唐庐州,保信军节度。后周时(951~960年),合肥县属后周庐州,保信军节度。北宋赵光义淳化四年(993年),合肥县属淮南道庐州古城,为州治。宋太宗至道三年(997年),改道为路,合肥县属淮南路庐州,为州治。赵顼熙宁五年(1072年),淮南路分东西两路,后并又分,合肥属淮南西路庐州,为州治。宋朝庐州属保信军节度。赵构绍兴初,庐州寄治巢县。绍兴十年(1141年),合肥市为金占领,旋即收复。赵昚乾道五年(1169年),庐州仍治合肥。
孛儿只斤·忽必烈至元十四年(1277年),升庐州为庐州路,隶淮西江北道,合肥属淮西道庐州路。至元二十八年,合肥县属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庐州路。元泰定二年(1325年),合肥县仍属淮西道庐州路。元顺帝至正十二年(1352年),合肥县复属河南江北行省庐州路。至正二十四年,朱元璋占庐州,改路为府,置江淮中书行省于此,合肥县属江淮行省庐州府,不久改属江浙行省庐州府,为府治。
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合肥市改属中书省直隶庐州府,为府治。洪武十三年,合肥改属六部直隶庐州府,为府治。朱棣永乐十八年(1420年)置南京直隶,合肥属南京直隶庐州府,为府治。清顺治二年(1645年),改南京直隶为江南省,合肥县属江南省庐州府,为府治。顺治十八年,设江南左右布政使司,江南左布政使司辖庐州等府、州。清康熙六年(1664年),江南左布政使司改为安徽布政使司,安徽正式建省,合肥县属安徽省庐州府。清咸丰三年到十一年(1853~1861年),安徽巡抚治于合肥市。
民国元年(1912年),庐州府废,合肥县直属安徽省。民国3年,全省分为三道,合肥县属安庆道。民国17年,废道,合肥县直属安徽省。民国21年,置行政督察区,合肥县属安徽省第三行政督察区。民国29年,合肥县改属安徽省第二行政督察区。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安徽省省会从立煌(今金寨县)迁到合肥。1949年初,合肥解放,先后析合肥县地置肥西县、肥东县和合肥市。1949年2月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成立,合肥为江淮解放区直辖市。1949年4月,皖北行署设在合肥市,合肥为皖北行署直辖市。1952年4月皖北、皖南行署合并后,于8月成立安徽省人民政府,合肥为省会、省辖市。
职权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合肥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辖区概况
合肥市,安徽省省会,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市域总面积11445平方公里(含巢湖湖面面积78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000.2万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三次考察安徽、亲临合肥,称赞合肥是“养人的地方”、“创新的天地”。经济总量从2012年4168亿元增长到2024年13507.7亿元,总量从全国城市第31位前进到第19位,从省会城市第15位前进到第10位。根据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结果,2025年上半年,全市生产总值6514.7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0%。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21.4亿元,增长3.6%;第二产业增加值2258.6亿元,增长7.4%;第三产业增加值4134.7亿元,增长5.2%。